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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新规治理执行难

时间:2021/5/20 9:42:22

为整治执行领域顽瘴痼疾,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全市法院深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治理执行难操作指引》(简称《指引》),从立案开始,进一步细化明确立案、审判、执行各流程、各环节应当承担的相应职责,构建起分工协作、有序衔接的“立审执”一体化执行工作格局,压降执行增量,提升执行成效。

《指引》要求,全市法院立案庭在受理执行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提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说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告知收费标准、流程等相关事项;严格审查并确定执行依据是否已生效并要求提供书面证明;对于仲裁案件,应当审查执行依据送达的具体材料;对终本案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经执行局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规定在完成立案后,应当及时向本院执行局或通过相关法院立案庭向该院执行局发送告知书。

《指引》规定,审判业务庭在确定财产保全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诉讼费、延迟履行利息等相关因素,在收到执行局保全实施反馈材料后,及时将保全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加强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与引导,裁判文书主文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及时履行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指引》还规定,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办理诉讼费退费及案款拨付时,应在审批完成后、财务部门办理前,将退费及案款拨付单交由执行局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进行关联检索,如发现退费人或收款人为另案尚未履行完毕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对拟退诉讼费及拨付款采取协助执行措施。审判业务部门在制作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裁定时,应与执行局会商,以确保裁定的可执行性。

《指引》还要求对保全标的物价值大且难以确定其价值数额的进行询价,经合议庭合议,必要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再确定保全财产范围,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流程;每季度对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进行排查,对于同一被执行人终本案件10件以上以及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案件数量多、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其资产数额的,按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破产审判业务庭审查,加大“执转破”力度;明确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超过60日不予书面答复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嫌疑人能够找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拒执罪自诉,进一步畅通拒执罪自诉渠道。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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