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浦法院司法建议促进乡村定向师范生培养程序规范完善
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制度,即“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培养乡村教师的制度。该制度对乡村振兴、乡村教育发展、乡村青少年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为有志于成为人民教师的当地学生提供了政策保障,同时对培养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约束条件也作出了明确要求。近期,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针对在一起行政纠纷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乡村定向师范生培养过程中,明确细化培养规划,加强培养跟踪,真正实现“为乡村学校培养一批扎根农村、甘于奉献、一专多能、素质全面的本土化乡村教师”的目的。
(蒋同一 王淑臣 张春云)
学生受处分
被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
李某参加高考被S学院录取为定向师范生,入学前,李某与某县教体局签订了定向就业协议。在校期间,李某因在期末考试中夹带纸条,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S学院向该县教体局发函,建议取消李某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提请该县教体局予以明确。该县教体局复函同意。S学院将复函结果告知李某,并告知其将按普通毕业生身份毕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县教体局撤销该复函,恢复其定向生资格,并为其安排就业。
法院裁判:
取消资格符合培养政策
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考试作弊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这属于基本常识。我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政策中,明确列举了取消定向生资格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本案中,原告作弊事实清楚,被培养院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政策文件关于取消定向生资格的条件,该县教体局作出同意取消资格的回函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全面明确权利义务
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虽然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在公开发布的文件中明确了取消定向生资格的情形,但学生在入学前与教体局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中未予涉及。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机制,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向该县教体局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建议书面明确权利义务。对资格取消、就业安排、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权利义务内容,除发布在政策通告中外,建议在定向就业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培养质量跟踪方面的内容,不仅要让定向生知晓协议中有毕业有岗、学费报销的优待,也要向定向生强调协议中同样有不及格、违纪、无证均取消资格的约束。二是建议加强在校培训教育。属地教体局可与培养院校、属地中小学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在校定向生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向定向生明确在校期间的纪律要求,保证培养质量。三是建议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的取消,对学生具有重大影响,教体局在收到培养院校的商请函后,应及时通知学生相关情况,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举行听证会,充分保障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再行作出是否取消的行政决定。
涉案教体局出台文件,
规范培养程序
该县教体局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提出了改进方案。该县教体局向法院复函表示,将在乡村定向师范生招录宣传及就业协议签订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乡村定向师范生的权利义务意识;将与培养院校进一步协作,加强乡村定向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岗前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查找不足,依法完善乡村定向师范生的录取、培养、交流、资格授予(取消)等一系列程序。在此基础上,该县教体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10项具体措施,包括完善招生简章、做好协议档案整理、强化培养过程管理等,为进一步做好乡村定向师范生的教育培养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