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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闯黄灯等同闯红灯”下的权力扩张

时间:2020/4/10 16:32:35


  闯黄灯也属违法?近日,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司机败诉。该案在网上引发热议,不少武汉车主发帖询问:“闯黄灯到底违不违法?”对此,武汉市交管部门明确给出说法:闯黄灯违法!(见本报今日B9版) 


  先从法理上论述闯黄灯是否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没有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刑法》第三条也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思路上否定了有罪推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同时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这样行政裁决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持。 


  或许大众并不是纠结于法条的解释,而是担忧交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是交通警察对闯黄灯行为采取与闯红灯同种处罚,导致目前社会微词。 


  毕竟,黄灯只是警示灯,闯黄灯行为的严重性、恶劣性低于闯红灯。本着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一般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笔者以为板子还是要打在执法经济上。要遏制执法经济的蔓延,首先需要把执法和经济彻底加以切割,即罚款不能和相关执法人员的收益挂钩,这是治本之策。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须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这条规定能否经得起现实的考验?这条规定的执行不能仅仅满足于定期内部自查,应该定期向社会公开罚款的去向。否则罚款成为小金库的来源,恶性循环之下,借着疑罪从有的固有惯性思维,还有多少不合理的规定被硬性地合法化呢? 


  由此,交管队伍应该给老百姓一个交代,只有如此,才能扶正已倾斜了的天平,才能去除交通警察留在百姓心理上的阴影,才能赢得公民的尊敬和理解,才能创造一个和谐的法治环境。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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