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仲裁委审理 申请人377名业主与被申请人某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开发商铺的房地产公司往往以“售后返租”作为促销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会“金蝉脱壳”意图逃避责任,仲裁庭依法进行穿透式审查,找出真正责任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被申请人某开发公司促销商铺时,提到“市场实行三年返租一次性付清的销售政策,直接在总价中扣除,在商业兴盛之前,让投资者坐收租金”。该“返租”项目吸引377名业主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合同时,该公司自身从“返租”义务中抽离,安排商铺购买者与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期限为三年,届满后A公司拥有优先续约权,第四年租金收益不低于第三年租金收益或根据同期市场租金行情确定。这三年的租金已从购房款中抵扣,A公司并不需要实际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A公司并没有与申请人续签合同,而是由B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书,约定由B公司履行向申请人支付第四年及以后租金的义务,之后A公司和B公司相继注销,致使申请人无法直接向B公司主张第四年及以后租金。仲裁庭审理后认定,被申请人、A公司、B公司被人为控制,滥用控制权致该三家公司利益相互输送,丧失法人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工具,应在本案中否认该三家公司法人人格,由该三家公司依法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鉴于A公司、B公司已注销,本案中B公司的债务应由被申请人某开发开发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淮安仲裁委员会积极响应中央要求,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配合当地政府引导群众通过仲裁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本案依照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定适用情形,当用则用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因本案开发商尚有部分房屋未完成销售,群众合法利益通过裁后执行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实现,开发商对裁决结果也表示接受。仲裁机构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大局和营造诚实信用法治化环境作出贡献。(淮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