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漯河市政府称,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长牛豪“持枪行凶”案中的枪支是玩具枪,警方已经扣押提取了牛豪供述的这把“玩具枪”。但是,10日夜间,漯河市政府又发布消息称:警方查明,在牛豪家中提取的塑料玩具枪系其为逃避法律责任,用塑料玩具枪顶替作案用枪,现已证实牛豪持枪作案,所用枪系高仿真的金属手枪。
当地副局长持枪打人事件之后,因为一个“枪”的问题竟然就一波三折。案发后当地警方初步认为是“仿真枪”,10日上午,漯河市政府公开通报称,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分局副局长牛豪“持枪行凶”案中的枪支是玩具枪。没想到,当日深夜这把枪竟然又一下子变成了高仿真的“金属枪”。怎么认定一个枪的性质就这么难?
什么样的“枪”当然直接关系案件定性。玩具枪的行为性质肯定比“真枪”或“仿真枪”的性质轻得多。并不排除对于一个原本事实俱在的“枪”的定性的左右摇摆,与该副局长的权力背景有关。最先的“玩具枪”最后又还原成“仿真枪”,不过是舆论的倒逼。然而,就连一个最基本的也最简单直接的“枪”的性质也搞不清,在随后的查处违法建筑上能不能有所作为,同样令人担忧。
违法建筑本身,以及这名副局长身为违法建筑“股东”身份的事实,给公众心理蒙上了一片阴影。枪的定性只是本案件中最初步的环节,一个最初步的调查证据,竟然如此步履维艰,之后面临更复杂更艰巨的调查处理上,公众不会看好。
一把手枪“变来变去”,已成为当地警方的一个大笑话。而能不能吸取教训,重新唤回公众信心,期待像有关部门信誓旦旦保证的那样,“彻底查清,绝不姑息”。如果在随后查处违法建筑、查处腐败官员的时候也天天“变戏法”,公众信心估计经不起这样的连续折腾了。